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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通告(第14号)
发布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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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精准施策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精神,在全面实现疫病清零,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清零、疫点消杀清零,重点防控区清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疫情发展和防控实际,经组织专家充分评估、省指挥部专家咨询委员会综合研判,省政府决定,自2020年2月26日12时起,将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一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对输入性风险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坚持“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并举,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不放松、属地责任不落空、防控力度不减弱、工作标准不降低,不获全胜决不轻言成功。


二、全面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发热病人留观制度,进一步加强发热门诊预检分诊、院内感染管理、临床标本采集送检和实验室检测工作,认真做好出院患者、解除集中隔离密切接触者跟踪随访工作,加大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特别是重点疫区来青返青人员的健康监测力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加强农村社区防控工作。省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调动省内医疗资源,加快组建专家救治应急队伍,加强对村、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指导。农村、社区要持续加强地毯式排查和网格化管理,深入细致做好外来人员的询问登记、体温测量等工作,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四、落实企事业单位防控措施。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健康监测,配备防控物资用品,定期做好公共场所清扫、通风和消毒消杀等工作,尽量避免人员过度聚集。各地各部门要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支持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校园、施工场地要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外来人员进入,不得组织大型集体活动。


五、加强医务人员健康防护。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好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做好医务人员心理疏导、后勤保障、轮换休整、精神鼓励等工作,全力保障定点救治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观察点等一线医务人员防护物资需求,杜绝医务人员感染,保护好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


六、提高群众个人防护能力。各族群众要积极参与群防群控,尽量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集性活动,暂缓与亲人朋友聚会,出门戴口罩,勤洗手、讲卫生、常锻炼、常通风,如有发热症状及时就医。尤其藏族自治州同胞,在传统节日里,要把美好的祝愿和吉祥,化作疫情防控的良好预期和健康如意。


七、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各地要强化对涉疫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依法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严防引发群体性事件,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干预,切实维护医疗秩序、市场秩序、交通秩序正常有序,确保社会面安全稳定。


八、加大抽查检查工作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压紧压实属地防控责任和主体责任,采取督查检查、明察暗访、电话抽查、工作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严防疫情防控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发生,确保防控责任和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九、适时动态调整响应等级。省人民政府将科学研判分析疫情防控形势,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分区分级因地施策,适时对响应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